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 發佈日期:2021-06-10
- 截止日期:2021-12-31
- 發佈單位:坪林區公所
- 類 別:新聞資訊
- 內 容: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公告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辦法修正條文概述如下:
將「營運困難之事業」認定要件中之「營業額減損期間」,修正為自109年1月起至110年12月止;其「比較期間」則包括110年任連續2個月之平均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第3條第2項第2款本文及同款第5目)。
賦予主管機關認定「艱困事業」之權限及其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
新增經主管機關認定為「艱困事業」者,除「商業服務業」外,得給予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並明定薪資補貼之期間(第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
新增經主管機關認定為「艱困事業」之「商業服務業」,主管機關得給予「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如係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事業,且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該補貼應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3萬元之額度轉發員工,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員工1萬元生活補貼(第5條之1)。
明定受影響事業於110年6月3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向銀行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第6條第1項)。
將銀行營運資金貸款之額度上限,由原定之500萬元調高為600萬元(第7條第2項)。
明定事業受有各項補貼者,除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第3條第7項、第5條第3項、第7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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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