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113年4月3日地震造成財產損失,可檢附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稅捐減免。
- 發佈日期:2024-04-09
- 截止日期:2024-05-02
- 發佈單位:坪林區公所
- 類 別:新聞資訊
- 內 容:
- 民眾因113年4月3日地震造成財產損失,可檢附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稅捐減免。
一、個人財損(含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其他所得業者)、營利事業財損或原物料及商品變質報廢等,分別可申請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捐減免,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其中個人申報災損15 萬元以下者及營利事業申報災損500萬元以下者(檢附申請書、災損照片、損失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皆予以書面審核。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得申報損失。
二、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受地震影響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可於災害發生後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扣除其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查定營業稅額。
三、課徵貨物稅及菸酒稅之廠商如有相關產品因地震受損、毀滅,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受損產品相片、損失清單及原完稅、免稅照等),申請退稅或銷案。
四、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五、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災害損失減免之規定或申請方式,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六、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及坪林區如有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稅捐減免問題可逕洽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02)8914-8888洽詢。
七、如有國稅相關租稅減免問題或欲申請實地勘查災害現場,可洽詢國稅局新店稽徵所(02)2918-2010,綜合所得稅:分機210陳股長、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機110唐股長、營業稅:分機310蕭股長、 貨物稅及菸酒稅:分機330李股長。
相關連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災害損失減免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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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