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時應提供之資料如下
* 以下一至五點所受理之調解會應以對方住所之當地調解委員會。
(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債務糾紛事件當事人應提供債權證明文件、身份證、印章。
- 互助會事件當事人應提供會單、身份證、印章。
- 房屋租賃糾紛事件當事人應提供租賃契約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近期申請之房屋建物謄本正本乙份、身份證、印章。
- 房屋漏水事件當事人應提供近期申請之房屋建物謄本正本乙份、受損照片、屋主身份證、印章。
- 土地糾紛事件當事人應提供近期申請之土地謄本正本乙份、地主身份證、印章。
- 交通事故者請提供行車執照及駕照。若車主為公司行號或營業車請提供第八項之資料,體傷部分請提供支付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等。
- 車損求償人應以行照登記之所有權人為主,提供行照登記之所有權人身份證、印章、行照及車輛修復之估價單或收據等。受理之調解會應以對方住所之當地調解委員會。
- 當事人若為公司行號請提供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之身份證影本及公司行號大小章。
- 如屬死亡理賠案件需附子女、父母、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 當事人身份若為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提供核准證書及主委身份之證明文件含主委身份証影本及社區大小章。
- 未成年者﹝未滿二十歲﹞於調解時,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皆需列席,並需出具當事人及父母之戶籍證明,如父或母一方未能到場,可委任滿二十歲之人士到場,如屬單親家庭,需附監護人及當事人近期申請之戶籍謄本乙份,以證明監護人之身份。
- 當事人﹝含法定代理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並需提供委任雙方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委任書可上網下載或自行至調解會索取﹞
坪林區調解委員會
地址:23241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3樓
服務電話:02-2665-7251分機213
傳真號碼:02-2665-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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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