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調解會服務簡介
  • FB
  • Plurk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調解會組成
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糾紛,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調解範圍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糾紛、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漏水、車禍損害賠償等。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妨害名譽、妨害風化、妨害家庭、毀棄損害、傷害等。
不能調解之民事事件: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結婚、收養、子女監護權改定等。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受監護宣告、公證等。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事項。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調解管轄
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
 
聲請程序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聲請調解當事人須知)。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本會調解服務時間
申請調解:週一至週五 早上8:30至 下午5:00。(中午12:00~13:00休息)
自約調解:週一、週三、週五 早上9:00~11:00 下午13:30~16:00。(中午12:00~13:00休息)*遇有活動另行公告
瀏覽人次:477 人 更新日期:2021-02-02
收合